健康元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舉報投訴管理辦法
- 發(fā)布時間:2021-11-10 09:38
【概要描述】
健康元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舉報投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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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加規(guī)范集團管理,防止各種違法、違規(guī)以及舞弊行為,保證集團廉政管理以及各項監(jiān)督工作的規(guī)范進行,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及集團的相關規(guī)定,特此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集團內所有涉及違法、違紀以及舞弊行為的舉報投訴工作。
第三條、本集團所有員工有權舉報、投訴集團中各種違法、違紀、違規(guī)的行為,并保證舉報人不被打擊報復。
第四條、集團客戶、各級供應商,有權舉報、投訴集團內各種違法、違紀、違規(guī)的行為,并保證舉報人不被打擊報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舉報、投訴管理單位:集團風險管理部、集團打假辦。
第六條、舉報、投訴管理部門的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保守機密;必須熟悉舉報、投訴的管理業(yè)務;在處理舉報、投訴工作時必須實事求是,重證據、重事實、重調查。
第三章 職責范圍
第七條、負責受理舉報、投訴以及對舉報、投訴的違法、違紀、舞弊行為進行記錄、匯報、調查以及后續(xù)情況的審查、處理。
第八條、主要職責:
1、通過宣講,讓集團員工明白,他們有權舉報、投訴各種違法、違紀、違規(guī)以及舞弊行為;
2、受理、管理、處理各類舉報、投訴材料和信息;查辦、交辦、督辦各類舉報、投訴案件;
3、對各類舉報、投訴案件的查處情況上報并通報集團各相關單位;
4、按期統(tǒng)計、分析、總結舉報、投訴等數據,并作出匯總報告;對舉報、投訴人員的保護以及獎勵。
第四章 權限范圍
第九條、受理、查處舉報、投訴案件時,有權要求被查處關聯部門和相關人員提供與查處案件相關的一切文件、資料、財務賬目。
第十條、受理、查處舉報、投訴案件時,有權要求被查處關聯部門和相關人員就查處案件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以及解釋。
第十一條、受理、查處舉報、投訴案件時,有權要求被查處關聯部門和相關人員及時停止違法、違規(guī)、違紀舞弊行為。
第十二條、受理、查處舉報、投訴案件時,依法認定屬于嚴重行為的,可會同集團人事管理部門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解雇,構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權益及管理
第十二條、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的人員,其人身財產權利、工作權利、民主名譽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經過核實的舉報、投訴案件。符合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可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相應獎勵,具體條件如下:
1、實名舉報、投訴;
2、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投訴方;
3、舉報、投訴人提供的線索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4、舉報、投訴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十四條、對舉報、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信息以及舉報內容應當嚴格保密,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列入密件管理,辦結案件應當立卷歸檔保管,保管單位:集團風險管理部。
第十五條、接受舉報、投訴,或向舉報、投訴人以及相關人員核查情況時,應當做好保密工作,要在不暴露舉報、投訴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第十六條、宣講對舉報、投訴人的獎勵,要征得本人同意,否則不允許公開舉報、投訴人的各種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泄漏舉報、投訴人的信息的,將依據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情節(jié)輕微的,調離工作崗位或降職降薪,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舉報、投訴人借舉報、投訴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借舉報、投訴之名制造事端,干擾受理舉報部門正常工作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舉報、投訴人因受打擊報復而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名譽、經濟損失的,舉報受理單位應當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舉報、投訴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條、經查確屬舉報、投訴人故意編造謊言、虛構情節(jié)而致使舉報管理部門受到干擾或造成人員、財物等浪費的,可以追究舉報、投訴人法律責任或經濟賠償。
第七章 舉報投訴
第二十二條、舉報、投訴可以采用信函、電話、微信、電子郵件、走訪等一切途徑,倡導實名舉報。
舉報、投訴聯系人:集團風險管理部李保華、打假辦蘇智恒
舉報、投訴電話:0755-86252316、0755-26980226
舉報、投訴Email : (內部郵箱)SAMD@joincare.com
(外部郵箱)joincaresamd@163.com
舉報、投訴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朗山路17-2號健康元藥業(yè)集團大廈 集團風險管理部或打假辦
第二十三條、舉報、投訴人對其舉報、投訴事件應當客觀事實,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員工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公司的各項秩序。
第二十四條、舉報、投訴人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必須讓具體負責受理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能和本人取得聯系,否則舉報管理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案件。
第二十五條、舉報管理部門必須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來信、來電,對舉報投訴信息分類、編號、登記、摘要。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并通知舉報、投訴人結果,情況復雜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舉報、投訴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七條、舉報、投訴人對舉報、投訴事件處理意見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處理答復之日起20日內請求辦理部門的上級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20日內提出復查結果,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解釋、修訂歸屬集團風險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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